「版權所有,翻印必究。」你想說的是著作權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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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是不是常常在買來的書後面看到「版權所有,翻印必究。」這句話呢?
但你們知道嗎?台灣的法律中並沒有保護版權這種權利喔!
蝦米~怎麼可能?!難道這句話是騙人的嗎?

免緊張~其實這句話中提到的版權指的是「著作權」這種權利,而揪竟著作權又是什麼呢?讓我們繼續看下去~

開始囉!!

著作權其實在過去被稱為版權,因以前不像現在隨便複製貼上上傳下載後美圖秀秀一番就可以盜文,所以「印刷出版」就成為了影響出版者及作者獲利最關鍵的途徑,因此著作權的概念來到我國後,最初便以版權稱之。

這也是為什麼「版權所有」,後面都要接上「翻印必究」啦(難道拿手機拍就可以嗎?傻孩子,胡適小時候都得了眼翳病,哪還能什麼用智慧型手機呢?)當然是那時候沒有翻拍的概念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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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臺灣的法律中,有所謂的出版權(民法第 515 條第 1 項)、製版權(著作權法第 79 條),這些名字聽起來很像版權的權利,其實本身都不是著作權,而是「擁有著作權的人才能進一步享有的權利」,可說是著作權的下游權利。

另外,在著作權法中本身沒有出版權,因為著作權法第 22 條規定了只有著作權人有「重製」著作的權利,出版當然就屬於重製囉。

首先,為什麼我們會需要著作權這種權利呢?

如果創作者用心創作的東西,卻沒辦法受到保護,被別人輕易地盜用、沒有經過同意直接拿去販賣或是抄襲,那久而久之,自然就沒有人想創作了,反正那麼辛苦創作的成果,還不是會隨隨便便就被他人搶走,就像養肥肥的豬,最後卻被別人宰來吃一樣,藍瘦~香菇~所以法律才要制訂著作權法來保護創作者的心血結晶喔!

那麼有哪些東西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呢?

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,著作的範圍包含:語文、音樂、戲劇、舞蹈、美術、攝影、圖形、視聽、錄音、建築以及電腦程式,十分廣泛,因此不只書籍,像是雲門舞集的舞蹈、你的名字這部電影、普立茲展所展出的照片、星海爭霸這個遊戲軟體,甚至是你在美術課畫的圖,只要是創作者用心創作的成果可都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喔!

受到保護的東西,非著作權人不可以隨意的使用,也就是,買到書不能慶菜影印拿去送給親朋好友、買了好聽的 CD 、卡帶或是黑膠唱片都不可以拷貝賣給班上同學、老師在同樂會上播放的電影光碟必須是公開播放版本、路邊賣的醜醜盜版卡通圖案衣服你不要買!不然是會犯法的啊~啊餒哩災影某~(災~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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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買盜版,可能會買到笑得你心裡發寒 (圖片來源)

那麼這樣的保護有沒有時限呢?當然有啦!著作權的存在時間是著作權人生存的期間以及死後的 50 年,
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個人在 31 歲完成一部著作,而那個人的壽命是 70 歲,那麼著作權保護的時間就是從他完成著作開始到他死亡為止,再加上 50 年,總共 90 年喔!(大家算對了嗎~)

而過了著作權保護時效的作品會如何呢?

這個作品就會成為公共財,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,這也就是為什麼出版社可以自由出版幾百年前的作品,像是羅密歐與茱麗葉、紅樓夢、西遊記等等,而不需要得到作者及作者家屬的同意。

所以這首歌不會被茱麗葉告侵權唷!

看到這邊,大家有沒有很好奇,著作權這麼棒的權利要怎麼取得呢?

是要向政府登記嗎?還是要像文章開頭所寫的一樣,在作品上標註勒?又或是在世界中心呼喊愛~啊說錯了~是呼喊權利,其實都不用喔,我國對於著作權採的是完成主義,也就是當著作完成時,著作權人就直接取得著作權囉!

Dora覺得真棒
Dora覺得真棒

下次大家再看到「版權所有,翻印必究。」這句話的時候,就可以在心底冷哼一聲,然後說:「是著作權啦~哩碼幫幫忙~」囉!

不過在香港不要志得意滿到處亂嗆人喔,因為在香港仍使用「版權」為正式的法律名詞,例如:

香港法例第 528 章《版權條例
本條例旨在就版權及有關權利,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。

嗯……不管怎樣,著作權是著作完成就取得,有沒有寫這句話。。。好像沒什麼用呢!那我們就下次見囉。


著作權法第 5 條:

本法所稱著作,例示如下︰
一、語文著作。
二、音樂著作。
三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。
四、美術著作。
五、攝影著作。
六、圖形著作。
七、視聽著作。
八、錄音著作。
九、建築著作。
十、電腦程式著作。
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,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

著作權法第 10 條:

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但本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著作權法第 30 條:

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
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